衡水市正式启动2017年度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资格申报工作。
农村独生子女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父亲、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为我省农村居民的;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该考生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考生本人为河北省农村居民的。农村居民,指从考生身份审定当月起向前推算,具有河北省农村户籍人口连续10年以上,依法享受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不享受城镇居民或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不属于这个范围。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24个月内享受农村居民待遇。
申报审查工作在县级层面开展时,由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审核,并将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及有关证件复印件按要求统一存档。考生档案资料单独入档,档案袋上注明考生姓名、所在学校;考生父母早育的,需提供结论证原件、复印件;对于提供的相关材料和证件复印件,实行双审核、双签字;考生照片需为近期照片。审核结束的各县市区向市卫生计生委报送《审查表》(一式四份)和花名册(一式三份),花名册需同时报送电子版。集中申报日期截至2017年3月20日,遇特殊情况漏报的考生,可延期至2017年4月30日前。
衡水市卫生计生委将对各县市区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2016年,衡水市已有2332名农村独生子女获得卫生计生部门身份认定,享受到高考加10分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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