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六部门近日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并废止《关于高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教外港〔1999〕22号)。根据新规定,教育部设立高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办公室,组织联合招生宣传考试和录取相关工作。内地(祖国大陆)高校招收的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
港澳台学生可多种方式拿到大学“入场券”
据了解,高校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之外,可以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数量或比例,并将招生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根据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或者参加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精品课)、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或者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统一考试达到同等高校入学标准;或者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经高校录取后取得入学资格。
对未达到本科录取条件但经过一定阶段培养可以达到入学要求的港澳台学生,高校可以按相关要求招收为预科生。预科生学习满一年经学校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本科生。高校招收预科生的条件和标准,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已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内地(祖国大陆)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可向高校申请插入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试读一年。试读期满,经所在试读学校考核合格,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为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规定要求,高校要将港澳台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应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高校可根据有关规定为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业证明,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前提下,高校要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高校还要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适当考虑港澳台学生特点和需求。
据了解,国家为港澳台学生设立了专项奖学金,地方政府、高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也可依法设立面向港澳台学生的奖学金和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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