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11月12日报道,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河南女孩王娜娜,最近向学校申请恢复学籍,却遭到校方拒绝,引起社会关注。如何加强对受害者受教育权利的保障,一时成为人们关心的一个热点话题。
相关涉案者被法办,但受害者学籍没有恢复
河南周口沈丘人王娜娜2003年高考后,因未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以为落榜便外出打工,之后结婚生子。2015年,她发现自己当年并非落榜,而是考上了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但被人顶替入学了。
今年4月,“王娜娜被冒名上大学”事件调查结果公布,顶替王娜娜入学的张莹莹被注销学籍,13名相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3人涉嫌违法已被移交司法机关。不过,王娜娜希望恢复学籍重新入学的愿望却一直未能实现。
今年9月中旬,王娜娜向周口职业技术学院邮寄了《学籍恢复申请》,学院却出具回函称:“当年录取通知书已经完成使命……你被冒名顶替上学的事实已公之于众,相关责任人已有相关部门处理……找不到恢复你入学资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无权恢复你的学籍。”
对此,王娜娜表示难以接受。“当初不是我自己放弃入学资格,而是被人冒名顶替的,是不可抗力。并且,调查组也认定学校在此事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什么要让我来承担别人的过错?我只是在争取我被剥夺的受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被侵害后怎么办
类似王娜娜这样的受害者,近年来并不鲜见。在这些案件中,违规违纪的侵权者虽然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但被侵权者的权益却难以充分保障。
如何才能维护自己被侵犯的权益呢?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留喜建议,冒名顶替案件的受害人,首先,可以向侵权者提出维权要求,协商赔偿协议;其次,可以向学校和负有责任的教育主管部门反映。如果两条道路都行不通,还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据记者了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曾判决一起类似的冒名顶替案件,受害者齐玉苓将顶替自己名字上学的陈晓琪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齐玉苓胜诉,其获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9.8万余元。
胡留喜表示,王娜娜同样可以去提出维权要求,向学校和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反映。包括走法律程序要求冒名顶替者、学校等相关责任方赔偿其损失。
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巍建议:“在民事司法上,法官应充分考虑受害人被侵害的严重程度。尤其是在精神损害赔偿上,对于那些严重损及他人职业发展、人生路径选择的冒名顶替案件,可以判付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专家建议:加强司法解释和行政救济
不过,记者采访的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虽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要求获得经济赔偿,但是,被侵害的受教育权如何补偿,仍面临难题。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蒋晓辉说,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但对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以及侵犯受教育权的法律后果,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对于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尚不完善。
据记者了解,最高法2001年曾就齐玉苓案作出司法解释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当时,此案被媒体报道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不过,这一司法解释2008年被废止。有学者认为,这一司法解释被废止后,如果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利受到侵犯,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去处理,被侵权者如何得到司法救济,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一项难题。
也有专家建议设立一套行政救济制度,让维权者有章可循,救济者也有规可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教育部门是否可以考虑特设高考补录制度。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威结论,在提交许可(如年龄)的情况下,责令有关高校补录受害的学生。”
记者最新采访了解到,对于王娜娜究竟能否入学,河南省教育厅相关处室表示,如果学校接收王娜娜入学,可研究拟定出一个报告,通过教育厅报给上级教育部门。周口职业技术学院相关负责人则称,他们正积极向教育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原题为《如何完善保障受害者的受教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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